落实中央精神 促进止跌回稳 襄阳楼市再出十二条新政
襄阳七部门联合出台十二条举措
公积金贷款金额增至80万元
农村户籍和外地户籍每套补贴5万元
优化套数认定,取消新房价格指导
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因城施策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近日,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持续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推出十二条措施,以政策支持激活需求端,以体制机制创新重塑供给端,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
贷款年限放宽退休后10年
贷款额度提至80万元
通知规定,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对新市民、青年人、教师、医务人员、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及“以旧换新”等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再上浮20%。对购买高品质住宅、装配式住宅的,在上述基础上可再上浮10%。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5年,贷款年限可放宽至退休后延长10年,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灵活就业人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行家庭住房公积金使用代际互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襄阳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仅限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偿还贷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还本付息总额。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认贷”次数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以借款人当前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行政区域(县、市、区)内的贷款次数为准,在我市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贷款次数不得突破两次,不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重复计算贷款次数。贷款次数认证依据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记载数据。
优化金融信贷政策
出租或拟出售房屋不计入住房套数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住房、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购买首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金融机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居民家庭正在出租或挂牌出售的自有住房,支持金融机构在办理新购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扩大房地产“白名单”覆盖范围,分类分批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开发贷项目纳入“白名单”,更好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打好保交房攻坚战,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金融机构要适度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放款方式,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做好贷款发放。
提高购房补贴金额
外地户籍和农村户籍购房补贴5万元
为支持群众购买首套房,鼓励更多来(返)襄就业创业人才安居襄阳,通知规定,以下五类人群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网签及备案后,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每套2万元补贴;襄阳农村户籍人口购买的,给予每套5万元补贴;非襄阳户籍人口购买的,给予每套5万元补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且二孩、三孩及以上为未成年人的家庭购买的,分别给予每套2万元、4万元补贴;符合《襄阳市人才安居保障办法》规定,对新来襄(返襄)就业创业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依据人才类别分别享受15万、12万、8万、6万不等的一次性购房首付款补贴券,在缴纳个税后进行补贴券兑付。
值得一提的是,首套房购房补贴、非本市户籍购房补贴、多孩购房补贴可重复享受。首套房购房补贴、襄阳农村户籍购房补贴、多孩购房补贴可叠加享受。外地户籍和襄阳农村户籍购房补贴不能叠加享受,人才购房政策补贴与前四类补贴不能叠加享受。
非襄阳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持不动产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就业、入学和参保等同等待遇。
鼓励房屋“以旧换新”
可享税费优惠
对出售原有住房并在一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至房屋交付前出售原有住房的纳税人,对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5%给予补贴。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通知要求,出台住房“以旧换新”奖补激励等配套政策,积极探索为“以旧换新”购房者提供存量房贷款转至新房等金融支持。
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
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公租房时,无户籍限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时,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毕业未满五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的学历条件为高中阶段教育及以上学历。
取消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不再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支持企事业单位以需定建,支持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成员,定制化建设商品住房。鼓励开发企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等以优惠价格团购商品住房。
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结合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需求,采用房票和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货币化安置,购买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促进存量商品房去化。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加大低密度、高品质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优化规划条件,创新住宅设计要点,支持新出让土地按高品质住宅标准进行建设,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求,依法依规按程序修改项目未开发部分的设计方案,提高项目品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智慧、健康、宜居的高品质住宅,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提档升级。 该措施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