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19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就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经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准颁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参加2019年度资质监督检查。2020年已办理资质到期延续、升级的开发企业可不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时间
2020年8月1日—11月30日。
三、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的规定及近年来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认购协议、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6)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7)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为毛坯房的,擅自以全装修商品房的方式销售。
(8)一房多卖,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或者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9)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10)除公积金中心拒绝准入、房屋有抵押等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外,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1)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2)要求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以外的费用获得购房资格。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准售房源以抵债等形式交由施工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销售;
(1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14)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含全装修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15)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建设销售审批证件、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
(16)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17)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18)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19)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20)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21)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宣传、中介等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
(2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23)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4)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区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资料直接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襄州区和各县(市)所辖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资料由当地住建局初审后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资质监督检查完成后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依资质管理规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副本上加注。
五、网上填报和书面报送监督检查材料内容及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资质监督检查材料,采取网上填报和书面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网上填报由各开发企业登陆“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的“襄阳市新建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正确登录后选择“从业主体管理系统-资质年检申报”。在资质年检申报中添加2019年报期后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人员情况、开发经营情况、年开发建设项目情况、近三年开发项目、申请意见,并提交。网上数据报送不成功的企业,请及时与我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联系;从业主体系统登录有问题的企业,请及时与我局软件中心联系(3796569)。网上数据报送不成功的企业,不予受理书面材料。
受检开发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并审核合格后,报送以下资质监督检查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提交网上申报数据,自动生成表格,直接打印,一式一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核对原件);
4、2019年度企业资产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一致证明;
5、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有效证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一致证明。其中,施工单位须提供开发企业是否违反合同拖欠工程款的证明,并加盖双方公章;
6、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7、《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8、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人员是企业员工、原件一致的证明;
9、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上岗证。
资质监督检查资料采用A4纸张,编制目录,材料按“资质监督检查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并严格按规定时间报送。其中,资质监督检查资料封面需标明2019年度资质年度监督检查申报资料、企业资质等级(标明在右上角)、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报时间。
六、有关工作要求
1、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对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通过检查,严格市场准入,认真整顿市场经营环境,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资质监督检查材料时,要对企业信用档案的内容及时更新。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诚信企业系统,强化企业信用监督。对未上报信用档案或信用档案未及时更新的开发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予以监督检查。
3、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要求在每月3日前据实填写项目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区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要求和时间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开发有关资料与数据,以此作为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其它业务的依据。
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相关标准要求,做好房地产业行业文明建设工作,配合项目前期物业企业做好物业小区的文明建设工作。
七、资质监督检查注意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开发经营情况,确定监督检查合格与否,并视情况,办理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升降和去留。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以下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1、未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就进行预售或销售的;
2、在商品房销(预)售中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3、商品房买卖中没有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的;
4、商品房销售中有面积、价格等欺诈行为的;
5、商品房销售中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
6、发生消费者对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按规定的时间网上填报资质监督检查信息及报送监督检查材料,逾期未报的不再受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资质监督检查的,视为监督检查不合格,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须重新申请暂定资质证书。
(三)《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上报的“资质监督检查申报材料”,结合开发企业的业绩和项目情况适当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八、资质监督检查网上公示
检查结论将统一在“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襄阳房地产信息网”同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联系方式
电话:0710-3222221,0710-3796569
地址:樊城区建华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320室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