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襄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4)(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社会各界: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应用与提升,我局组织专家组在《襄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4)》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先进标准及计算方法,结合襄阳实际,开展了修订工作,形成了《襄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4)(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公众认真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联系人邮箱,反馈意见时间截止为2026年4月30日。联系人:曾维剑;联系电话:0710-3235561;电子邮箱:190823108@qq.com。
附件:1.关于《襄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4)(修订版)的起草说明
2.襄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4)(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6年3月31日
附件1
关于《襄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4)(修订版)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由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牵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修订版)。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5年11月2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提出要强化产业引导,激活市场需求,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2026年1月1日起,设区域市的中心城区与直管市城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应100%实施装配式建筑。
2024年6月28日,市住新局印发《襄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4)》的通知,有效期2年,现需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对《细则》进行修订,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的评价标准。
二、编制主要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2/T2179-2024;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计算细则(2023)》
三、主要内容
《细则》(修订版)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装配率计算方法。
第一章总则对于《细则》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编制依据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术语对于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全装修、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等进行了解释;
第三章基本规定对装配式计算单元、装配式建筑需满足的要求、采用的实施模式、特殊条件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装配率计算方法对于装配率计算表及表中各指标项、指标要求、指标分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附件2
前 言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襄阳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编制组在原《襄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4)的基础上,经广泛调查研究,结合襄阳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为原则,并参考现有省内外其它先进标准及计算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编制了本细则。
本细则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装配率计算方法
本细则由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细则主编单位:襄阳市建筑节能发展中心
襄阳市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
东风鸿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细则参编单位:襄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襄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襄阳市建强勘察设计审查咨询公司
湖北汉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宸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市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
湖北中鸿瑞业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员:
葛骏波 黄海平 陈 立 曾维剑 龚志平 江 帆
李从春 付 磊 郭 锐 杨 博 肖红琴 姚 成
杨 松 宋奇峰 李 杰 薛 宙 祝明文 鲁君奕 敖四芽 曾 锐 侯登科 汪 旭 宋晓强
本细则主要审查人员:
襄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4)
(修订版)
1总则
1.0.1为完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方法,促进襄阳地区装配式建筑
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襄阳地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
1.0.3本细则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钢
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建筑。
1.0.4本细则编制依据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2/T 2179-202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2016)
2术语
2.0.1装配式建筑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装配率
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件的综合比例。
2.0.3全装修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2.0.4 集成厨房
楼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5集成卫生间
楼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3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
行计算;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²
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单元;
4 单体建筑装配率计算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装配率计算范围取正负零标高以上部分。
(2)屋面层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可不列入计算范围。
(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其主体结构计算范围可扣除以下部位:框架结构首层柱,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竖向构件,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高度范围内全部结构,筒体结构托柱转换层及相邻层全部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中的核心筒。
5 当采用未包含在本《计算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新技
术时,可采用专家论证的方式确定计算方式及分值。
3.0.2 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的指标分值不低于2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指标分值不低于10分;
3采用全装修;
4采用标准化设计;
5 装配率不低于50%。
3.0.3 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4装配率计算方法
4.0.1装配率应根据表1 中的分值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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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P——装配率;
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3——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4——设计标准化指标实际得分值;
Q5——装配率评价项目Q1、Q2、Q3、Q4中缺少的指标项分值总和;
Q6——创新项指标
表 1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

注: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4.0.2 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1a=V1a/V×100%(4.0.2)
式中:Q1a──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体积;
V──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总体积。
4.0.3 主体结构水平构件中应用预制部件的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1b=A1b/A1×100% (4.0.3)
式中:Q1b──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凸窗挑板等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
A1b──各楼层中预制装配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凸窗挑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1──各楼层中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凸窗挑板等水平受力构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包括电梯井,管道井等开洞区域面积)。
4.0.4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和非现场浇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a=A2a/Aw1×100% (4.0.4)
式中: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和非现场浇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和非现场浇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1──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5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装饰一体化或采用墙体保温一体化或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b=A2b/Aw2×100% (4.0.5)
式中:Q2b──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装饰一体化或采用墙体保温一体化或采用保温装饰一体
化的应用比例;
A2b──各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装饰一体化或采用墙体保温一体化或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墙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2──各楼层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6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c=A2c/Aw3×100% (4.0.6)
式中:Q2c──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c──各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
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3──各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
留洞口等的面积。
4.0.7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或采用墙体、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d=A2d/Aw3×100% (4.0.7)
式中:Q2d──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或采用墙体、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d──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或采用墙 体、管线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8全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住宅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基本设备安装到位。
2 公共建筑全装修应包括公共区域和在建造阶段已确定使用功能及标准的全部室内区域,其地面、墙面和顶面的装饰面、设备管线和其他与防火、防水(潮)、防腐、隔声(振)等建筑性能相关的功能性材料及其连接材料等的安装到位。
3 对建造合同规定毛坯交付的还建房和毛坯交付进行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公共区域应实施全装修,套内应实施“菜单式”全装修。
4.0.9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a=A3a/A×100% (4.0.9)
式中:Q3a──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
A3a──各楼层采用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各楼层扣除厨房、卫生间、阳台、室外连廊后的建筑水
平受力构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4.0.10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b=A3b/Ak×100% (4.0.10)
式中:Q3b──集成厨房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b──各楼层厨房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
Ak──各楼层厨房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4.0.11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
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c=A3c/Ab×100% (4.0.11)
式中:Q3c──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c──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
Ab──各楼层卫生间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4.0.12管线分离的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d=L3d/Lg×100% (4.0.12)
式中:Q3d──管线分离比例;
L3d──各楼层管线分离的长度,包括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长度之和;
Lg──各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的总长度。
4.0.13标准化预制部件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4.0.13-1或4.0.13-2计算:
Q4a= M4a1/M×100% (4.0.13-1)
Q4a= M4a2/M×100% (4.0.13-1)
式中:Q4a──标准化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
M4a1──规格尺寸符合标准、图集、构件库、指南等规定的预制构件的个数总和;
M4a2 ──同类构件中重复使用率最多的三种规格构件个数总和;
M──预制构件总数量。
4.0.14平面布置标准化比例应按下列公式4.0.14-1或4.0.14-2计算:
Q4b= N4b1/N×100% (4.0.14-1)
Q4b= N4b2/N×100% (4.0.14-2)
式中:Q4b──平面布置标准化应用比例;
N4b1 ──平面尺寸为优先尺寸或可选尺寸的典型功能空间的总面积;优先尺寸应按JGJ/T 494,或《湖北省住宅建筑模数化设计导则》和《湖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等的规定确定;可选尺寸应按《湖北省住宅建筑模数化设计导则》的规定确定;
N4b2 ──重复使用量最多的三种基本单元(含其镜像单元)的总面积;
N──所有评价单元总建筑面积。
4.0.15标准化柱网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4c=A4c/At×100% (4.0.15)
式中:Q4c──标准化柱网应用比例;
A4c ──各层标准柱网按轴线计算的面积之和;
At ──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4.0.16创新项指标得分值按如下要求计算得分:
1 新型模板技术应用面积为对应楼层全部模板接触面积,应用面积比例大于等于模板总面积比例50%的,得2分。
2 项目中凡运用磷石膏相关产品、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及新型绿色墙材产品,且应用比例不低于50%,得2.5分。
对于墙体材料及墙体抹灰材料应用比例参照本细则4.0.7进行计算。
襄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4)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明确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亟须构建一套适合襄阳市地方特点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的计算方法,对装配式建筑实施科学、统一、规范的评价。本《计算细则》总体遵循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评价方法及基本规定,结合襄阳地区发展水平和远期发展目标,参考其他省市地方标准,细化了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全装修的计算方法,增加了工程总承包方式、绿色建筑、智能建造和应用新型模板系统等创新项。设定的指标项和指标要求具有先进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1.0.2 本《计算细则》适用于襄阳地区新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建筑装配率的计算。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可参照执行。
2术语
2.0.1 装配式建筑是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件部品集成的建筑。
装配式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将预制部件通过系统集成的方 法在工地装配,实现建筑主体结构构件预制,非承重围护墙和内隔 墙非砌筑并全装修的建筑。装配式建筑的主体结构可采用装配式混 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及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等。
2.0.2 本《计算细则》中建筑的装配化程度采用装配率这一综合指标来表述。
2.0.6集成厨房多指居住建筑中的厨房,本条强调了厨房的“集成性”和“功能性”。集成厨房是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原则,并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阶段实现装配化。
2.0.7 集成卫生间充分考虑了卫生间空间的多样组合或分隔,包括多器具的集成卫生间产品和仅有洗面、洗浴或便溺等单一功能模块的集成卫生间产品。集成卫生间是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原则,并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阶段实现装配化。
3 基本规定
3.0.1 单体建筑作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的单元,主要基于单体建筑可构成整个建筑活动的工作单元和产品,并能全面、系统地反映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由主楼与裙房组成的建筑或多个主楼由裙房连成一体的建筑, 当出现裙房建筑面积过大或主楼与裙房在建筑功能、结构体系、预制建筑部品部件类型有较大差异等情况时,裙房可选择单独作为装配率计算单元。当改扩建项目中的新建部分以结构缝脱开时,新建的结构单元可选择单独作为装配率计算单元。
独栋低层住宅、独栋办公等建筑具有建筑功能、结构体系、装修及设备系统、建筑层数、平面和立面、建筑标准等基本相同或相似的特征,当上述各个单体建筑层数不大于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时,为了简化装配率计算,装配率计算单元可为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的建筑组团。
4装配率计算方法
4.0.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应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若计算过程中,缺少表1中对应的某建筑功能评价项,则该评价项分值记入装配率计算公式的Q5中。
表1中指标要求只列出了比例范围的区间。在装配率计算中,如果实际计算的比例小于比例范围中的最小值,则分值取0 分;如果实际计算的比例大于比例范围中的最大值,则分值取比例范围中最大值对应的分值。例如:当主体结构水平部件中应用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小于40%时,该项分值为0 分;当应用比例大于80%时,该项分值为20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中提出“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具有“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主体机电装修一体化、全过程管理信息化”的特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能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联结为完整的一体化产业链,全面发挥装配式建筑的建造优势。为了智能建造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本《计算细则》将以上两类应用作为创新项计入装配率。
4.0.2 本条中的主体结构竖向部件包括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
主体结构竖向构件全部采用钢结构时,竖向承重部件指标分值得分应为 30分。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竖向预制部件间连接部分的混凝土体积可计入 V1a中:
1 预制墙板之间(包括预制剪力墙与预制非承重墙之间)宽度 不大于 600mm 的竖向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 300mm 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2 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3 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4 当预制构件兼作外模板使用时。
5 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当框架柱采用预 制,剪力墙、核心筒采用现浇混凝土时,竖向部件的预制应用比例
可只计算框架柱部分,剪力墙、核心筒部分分子分母均不考虑。
对相关规范规定必须现浇的竖向构件,计算装配率时,分子分母均不考虑。
4.0.3 本条中的梁包括预制混凝土梁、钢梁等;板包括叠合楼板、预制楼板、密肋楼板、压型钢板组合楼板、预应力空心楼板(SPD)、钢筋桁架楼承板(仅限于钢结构)等;楼梯包括预制混凝土楼梯、钢楼梯等。
预制部件间宽度不大于300mm时,该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可计入A1b中。
凸窗较为复杂 ,可将水平挑板和预制围护墙分别按4.0.3 和4.0.5 计算。
预制叠合梁和预制围护墙集成在一体时,可将预制梁部分与预制围护墙部分分别按 4.0.3 和 4.0.5 计算。
电梯井、设备管井以及与竖向构件重合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A1 中。
对于不在楼层标高处的结构构件如飘窗、层间空调板及有水房间等可不计入水平投影面积。
4.0.4新型建筑围护墙体的应用对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建造模式的改变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积极推广新型建筑围护墙体也是装配式建筑的重点工作。非砌筑是新型建筑围护墙体的共同特征之一, 非砌筑类型墙体包括非承重预制普通混凝土墙板、轻质条板等各种中、大型板材、不设内衬墙的单元式玻璃幕墙、木骨架或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以及以“干法”施工的自保温墙体,应满足工厂生产、 现场安装的要求。对于设置内衬墙的金属和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 墙等非透明幕墙,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为非砌筑内衬墙体的应用比例。
当非承重围护墙采用现浇方式建造时,Q2a不得分。
当A2a 中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时,Aw1中也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5本条所指围护墙包括了承重围护墙和非承重围护墙。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通过集成,满足结构、保温隔热、装饰要求。同时还强调了从设计阶段需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实现多功能一体的“围护墙系统”。
结合当前实际,本《计算细则》将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装饰 一体化分为三种情况,即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墙体与保温一体化、保温装饰一体化。可根据应用比例按对应的分值计算。
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墙板可视为满足墙体与保温一体化,具有清水混凝土外立面效果的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墙板可视为满足墙体与保温装饰一体化的要求。
4.0.6内隔墙中非砌筑类墙体包括各种中大型板材、木骨架或轻钢骨 架复合墙体等,应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干法”施工为主的要求。计算内隔墙墙面面积时,当A2c中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 等的面积时,Aw3中也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内隔墙高度应按内隔墙实际高度取值。
4.0.7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内 隔墙从设计阶段就需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在管线综合设计的基础上,实现墙体与管线的集成以及土建与装修的一体化,从而形成“内隔墙系统”。结合当前实际,本《计算细则》将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分为两种情况,即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实际工程应根据应用情况选择一种方式计算应用比例,确定评价分值。
4.0.8对于建造合同规定毛坯交付的还建房和毛坯交付进行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从质量、环保与节材方面考虑,应倡导由开发商统一进行装修。“菜单式”全装修应对于各种户型提供不少于两种装修方案的完整设计文件,且有全装修的样板房。
4.0.9干式工法是指取消普通砂浆等湿作业的施工方式。干式工法楼面为结构楼面混凝土一次性成型,施工精度达到免砂浆找平要求;干式工法地面为混凝土施工精度达到免砂浆找平要求,且采用架空地板、木地板、薄贴地砖。设置在楼地面保温层下部的现浇找平、结合层可计为干式工法。
4.0.12 管线分离是将设备与管线设置在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考虑到工程实际需要,纳入管线分离比例计算的管线专业包括电气(强电、弱电、通信)、给水排水和采暖等专业。对于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分离;而对于埋置在结构构件内部(不含横穿)或敷设在湿作业地面垫层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未分离。
4.0.13标准化预制部件为项目中同类部件复用率最多的三种尺寸部 件作为标准化部件,其设计规格尺寸及详图应符合国家、省、市标准。
4.0.14平面布置标准化为重复使用量最多的三个基本单元(居住建 筑户型单元、写字楼的办公间、酒店的标准间、医院的病房、学校的教室等)的面积之和占评价单元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时。
4.0.15标准化柱网为重复使用最多的三种尺寸间距为标准化柱网,网格尺寸宜满足相关规范的模数要求。采用统一模数协调尺寸,并符合《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2018)和《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JGJ/T 494-2022)等相关标准规定。
4.0.16本条第 1款,工程总承包以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预制水平构件集成化指主体结构中具备结构性能的预制水平构件与保温材料在工厂进行一体化预制,保温性能须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中对于不同建筑类型的相关节能要求,并提供与性能参数相匹配的含有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识的检测报告。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办公室2026年 月 日 印
附件:襄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4)(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