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为积极落实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流程,根据《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编制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请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征求意见期内向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反馈。
联系人:王冲;联系电话:0710-3122523;电子邮箱:xyzjjhmb@163.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2.关于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为积极落实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流程,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牵头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主体工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为落实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验收流程,提升建设效能,实现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制定《通知》十分有必要。
二、起草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二)上级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验收管理四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通过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襄阳市全域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在立项、用地申请阶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项目均应进行海绵城市竣工验收。
(三)职责分工
一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参与联合验收。
二是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水利和湖泊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项目海绵城市验收工作。
三是中心城区范围外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结合实际,参照通知要求竣工验收工作。
(四)验收管理
一是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施工过程中应加强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留存文字、图片、影像资料。
二是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三是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襄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
四是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水利和湖泊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编制本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随主体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步将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报送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备案。城市水系类项目应同步报送至市水利和湖泊局备案。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主体工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为引导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工作,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将海绵城市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宜居水平。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襄阳市全域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二)在立项、用地申请阶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项目均应按照本通知进行海绵城市竣工验收。
(三)本通知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建筑与社区、城市道路、城市水系、城市绿地等建设项目。
三、职责分工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参与联合验收。
(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海绵城市建设竣工验收监督部门,具体由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建筑与社区类、城市道路类、绿地(公园)广场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管工作;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监督指导河道整治、行泄通道、生态堤岸等直接涉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城市水系类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中心城区内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其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中心城区范围外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结合实际,参照通知要求竣工验收工作。
四、验收管理
(一)加强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留存文字、图片、影像资料,资料应内容真实、清晰明确。
各级质监单位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范围,压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巡查监督。
(二)强化施工自检。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三)规范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襄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报告应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是否合格的结论。海绵城市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强化验收监管。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水利和湖泊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优化资料归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编制本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随主体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步需及时将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报送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备案。城市水系类项目应同步报送至市水利和湖泊局备案。
附件:1.襄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样式)
2.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