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襄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市直单位:
为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办发〔202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工作实际,为实现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深化市场化运作,特此通知:
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改革。开发投资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先签订转让合同,经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让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方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行为或构成闲置土地的,在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到位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让预告登记。
二、受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转让人委托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向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行政审批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
三、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转让双方持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四、转让双方可以约定预告登记期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期限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和预告登记证明附记栏。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双方同意,不得办理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五、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企业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审核,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引导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负责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工作,因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要重新审查建设方案。达到转让条件后办理不动产证。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项目立项或备案等工作。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工作。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做好质量监督等工作。
襄阳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项目核准、施工许可等工作。
六、受让方应按照批准的建设条件进行建设。对土地使用权开发投资额的认定,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为准。
七、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力量协调,强化政策研读,努力改革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强化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改革成效。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二年。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襄阳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