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关于修改《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出炉!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出炉啦!
今后,襄阳市住房租赁该如何管理?
快来说出你的看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修改名称
将“房屋管理部门(简称房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简称住建部门)”。
2、修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卫生健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房租赁的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及通报制度,逐步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住建等相关部门开展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3、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住建部门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基础登记信息即时共享机制。
4、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的,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住建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住房租赁当事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及返还条件。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
鼓励出租人对于信用良好的承租人实行免押金租赁服务。
05、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的,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住建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住房租赁当事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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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公开征求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于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的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市住建局起草了《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发送至:xyssfjlfk@163.com
2.信函邮寄至:襄阳市襄城区南街9号襄阳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441021)
3、电话:0710-3511002
附:《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司法局 襄阳市住建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