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有效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中的管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24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明确工程监理职责。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赋予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科学严格监督的相应职责,严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与项目参建单位的职责边界。建设单位应主动协调监理单位与相关参建方的关系,按照合同约定授予工程监理单位下达整改、停工和验收否决等监理指令权利,充分支持和保障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公正、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严格监督的管理工作。
2.择优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人员配备、工程业绩、技术服务能力、市场信用等因素择优选用专业实力强、项目业绩优、服务质量高的工程监理单位,倡导优质优价,推动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坚决遏制恶意低价中标和内卷式竞争。推行“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监理单位,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
3.保障监理合理取费。建设单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应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鄂建文〔2023〕34 号)确定,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容、期限及质量等要求合理约定,不得签订阴阳合同。鼓励创优奖励,在合同中可另设定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优良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创优目标并予以奖励。
4.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理服务完成情况,按照过程结算的有关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费用和奖励,对工程延期、工程量增加或工作内容增加等超出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应在合同中明确计费办法及支付方式,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监理单位开展履约检查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对情节严重存在较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应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
二、落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5.依法依规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低于生产经营成本价来承揽业务,不得恶意低价竞争,不得参与限价低于监理成本的项目投标。计取的监理服务费用应当与拟提供的服务相一致。严禁承接监理业务后,不按承诺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减少监理服务内容,降低监理工作质量标准的行为。
6.加强监理人员教育培训。鼓励工程监理单位健全人才培养机制。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开展常态岗位业务培训,整体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等风险预警、隐患辨识、问题处置等监理业务基础能力。围绕智能建造、“好房子”建设、城乡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组织开展培训,推动健全知识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能力。加强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督促规范执业、廉洁执业。
7.严格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和配备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承诺履行监理合同,派出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约定,为项目监理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工具、电脑、相关技术标准及图集等。
8.强化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监督考核。监理单位应确保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换监理人员,如确需人员调整,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提前报请建设单位批准,变更后的人员不得低于被调换人员所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行为,提升履职水平。
9.实施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监理单位在履职中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已尽到法律、法规、规范及合同约定的监管义务并按规定履行报告责任的,可免除自身相关责任。
三、发挥项目监理机构重要作用
10.严格落实监理人员考勤。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将进入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如需担任多项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安排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现场履职,且执业最多不得超过三项,项目地点应在同一区域内(市、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不在岗期间应安排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
11.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包单位资格和进场材料验收工作,组织好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履行好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督促整改的监理职责。监理人员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其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应由自身完成的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人员代为完成。
四、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12.加强实名制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要运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和现场考勤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身份认证和考勤监管。加强对同一个建设项目变更超过2次的、同时担任2个以上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及履职情况常态检查。对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天数低于规定要求的项目,应强化抽查监管,督促其到岗履职。
13.严格监管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合同约定对监理工作履职情况开展监管。应综合运用监督抽查、约谈、行政处罚等手段,严厉查处监理单位出借或挂靠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以及人员违规执业等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严格依法依规给予责令整改、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14.强化信用管理。大力推行标后履约现场和招标投标市场“两场联动”,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信用档案,构建以信用信息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定期公开曝光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理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对因监理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其纳入不良行为信用管理。
五、推动监理行业自律发展
15.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配合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高质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整体提升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服务意识。要围绕监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促进公平竞争。组织开展岗前教育、继续教育、安全培训,整体提升行业从业人员业务能力。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为行业部门制定法规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标准提出意见建议。
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