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襄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修订版)的公告
各灵活就业缴存人:
为方便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拓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助力灵活就业人员在襄宜居安居、创新创业,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关于印发<襄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公积金发〔2024〕6号)等规定,我中心对《襄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进行了修订完善,《襄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修订版,以下简称协议)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启用。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一)协议新增明确业务依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遵从《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关于印发<襄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二)协议新增明确灵活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照“以贷定缴”标准申请调整月缴存额;鼓励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分月多次或一次性缴存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个人实际补缴以往年月的未缴住房公积金;办理销户提取后,再次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含)等。
(三)协议新增缴存补贴计付。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中存储时间满一年的资金部分,在统一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基准利率结付利息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比例的缴存利息补贴。
(四)协议新增支持合理使用。灵活就业缴存人若符合本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政策规定的,可以向中心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协议新增加强风险管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如获得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其贷款月还款额,还款期间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政策规定的,办理提取业务时,其个人账户应保留不少于6个月(含)的月还款额。
二、已签订协议的执行
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原签订的协议中未调整的内容遵从原协议规定,其他有调整的内容按照协议(修订版)规定执行。
现将《襄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修订版)予以公告,您还可通过我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各服务网点等渠道查阅、获取。
感谢您对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支持。
特此公告。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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