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44号)、《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通知》(鄂工建审改发〔2020〕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多测合一”改革实践,我们研究制定了《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襄阳市行政审批局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襄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44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通知》(鄂工建审改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划分为报批和许可、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共计三个阶段,分阶段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将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绿地、不动产等测绘事项进行整合,出具“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
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立运行襄阳市“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在网上自主选择、签订服务合同,测绘成果在网上提报、检查、推送等,实现与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数据共享、工作并联”,提高办事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平台,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组织编制襄阳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并发布实施。
市行政审批、住房和城市更新、国防动员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但不参与“多测合一”服务的测绘单位提供“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服务。
第二章 测绘服务机构
第七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可提供稳定高效的测绘服务,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测绘机构;
2.具有合法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同时包括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测绘活动;
3.具有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测绘师;
4.在一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实际参与“多测合一”业务的人员与“多测合一”服务平台记录不一致的;
2.在“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3.伪造、编造、谎报、瞒报“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
4.不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或经测绘质检机构认定测绘成果质量批不合格的;
5.发生“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失泄密事件的;
6.测绘资质证书失效或被吊销、注销的;
7.超出《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业限额承接项目的;
8.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9.为取得从事“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10.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测绘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条 “多测合一”项目按照项目备案、项目委托、合同备案、测绘作业、成果提交、成果检查、成果推送等程序办理,经检查合格的“多测合一”成果将用于报批和许可、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等。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按照现行测绘服务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测绘服务合同上传至“多测合一”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测绘项目登记。
测绘服务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含纸质和矢量电子版)。报告格式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要求。
测绘服务机构应在测绘成果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测绘成果上传至“多测合一”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成果应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湖北省、襄阳市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参与“多测合一”项目的质检审核人员应由本单位注册测绘师承担,“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注册测绘师执业印章。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单位对测绘服务机构上传至“多测合一”服务平台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上传至“多测合一”服务平台。未通过检查的,注明原因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因测绘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服务机构补测或重测;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因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实,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测绘服务机构应对出具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查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该在项目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汇交。
测绘服务机构对自身承担的襄阳市“多测合一”项目产生的遥感影像图、实景三维、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籍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等成果资料进行汇交。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成果汇交实行分级管理。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接收市本级“多测合一”项目测绘成果并签发汇交凭证。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接收本辖区“多测合一”项目测绘成果并签发汇交凭证。
第十九条 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测绘服务合同的“多测合一”项目,仍按原合同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