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即办证?襄阳要开始了。。。

交房即办证?襄阳要开始了。。。

来源:襄阳房地产信息网   2021-08-26 10:1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积极回应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高新建商品房办证效率,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交房与办证不同步的问题,借鉴先进地区“交房即办证”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交房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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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示时间  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24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到:470380116@qq.com  (二)信函邮寄至: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法规科(襄阳市紫贞公园路1号)  邮编:441003  (三)电话:0710-3510037  (四)传真至:0710-3804217  附件:《“交房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5日  附:  “交房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积极回应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高新建商品房办证效率,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交房与办证不同步的问题,借鉴先进地区“交房即办证”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优化财产登记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与住建、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深化信息共享集成,改造优化业务流程,充分运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实行网上核税缴税,利用大数据信息、电子证照等技术,在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切实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得感和幸福感。为购房者在收房时即刻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从而方便群众办事,做到住权和产权同步实现。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方案所称“交房即办证”,是指具备法定交房条件完成首次登记的新建商品房交房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开发企业、住建、税务等部门联动,在交房现场为提出申请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襄阳市区(不含襄州区)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列入“交房即办证”范围:  (一)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经批准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  (二)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三)本方案公布前,已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进行销售,但暂未交付的房地产项目,如工期进度、验收手续等符合“交房即办证”工作要求,经开发企业申请,也可纳入交房即办证范围。 


 三、“交房即交证”具体工作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启动“交房即办证”流程。  (二)住建部门应严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将备案信息实时推送至大数据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住建部门官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1、将开发项目取得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2、应记载当事人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相关条款。  (三)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人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备案后,及时通过不动产登记网办大厅“鄂汇办”手机APP网上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时不再重复收取材料。  (四)房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多测合一”“联合竣工验收”工作机制,及时完成房屋、土地实测、规划竣工测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后,同步公示实测面积,出具正式测绘报告。  (五)项目完成“联合竣工验收”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受理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待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将竣工验收的资料信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推送给登记机构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日30个工作日前,应当将收房通知书送达购房人,以便购房人提前做好费用结算和验房等准备工作。同时,购房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约定时间,将补充协议(预测与实测面积的误差)等相关资料提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七)交房当日,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场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网办大厅为购房者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即交证。


  四、附则  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优化整合办事流程,全面提升登记效率。同时,广泛开展“交房即办证”政策宣传,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建设,主动担负为购房业主申请人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责任。本方案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