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连环买卖遇过户难题 法院判决维护买受人权益
房屋几经转手、买受人已付清全款,却因前手未办理初始登记,导致产权迟迟无法过户,陷入维权困境。近日,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连环买卖纠纷案,依法判决开发商及前手购房者逐级配合过户,切实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
2015年4月,金某(化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直属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金某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完成网签手续,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此后,涉案房屋先后两次转手:2018年3月,金某将房屋出售给吴某(化名),吴某又再次转卖给杨某(化名),杨某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45万元。虽然案涉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但因金某一直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导致后续产权无法逐级变更,房屋始终不能过户至买受人杨某名下。经多次协商未果,杨某将吴某、金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直属分公司一并诉至樊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各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杨某已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购房款,吴某应当依约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涉房屋虽现登记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但该房屋已于2015年4月出售给金某,并办理网签备案,目前已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吴某作为杨某的直接合同相对方,金某作为启动初始登记的关键环节,二人均消极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至今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杨某要求金某、吴某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金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开发商予以配合;初始登记完成后15日内,金某将房屋过户至吴某名下;吴某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15日内,协助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房屋连环买卖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只签合同不过户”。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核查房屋产权状况,包括登记权利人、前手交易完税证明等;签约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过户时限、税费承担及违约责任,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同时,售房人要妥善保管交易及完税凭证,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拖延办理不仅构成违约,还可能因不满足“满2年”等条件丧失增值税减免优惠,反而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