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今起施行 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住房租赁条例》今起施行 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来源:襄阳房地产信息网   2025-09-15 09:40

据央视新闻 9月15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条例》共7章5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二是规范出租承租活动;三是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四是规范经纪机构行为;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六是严格责任追究。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住房租赁市场将从“野蛮生长”迈入依法规范成长的新阶段。


《条例》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此外,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针对承租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条例》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腾退住房。


《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自然人从事转租业务且规模较大的情况,《条例》还规定,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