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

《襄阳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

来源:襄阳房地产信息网   2021-07-06 15:10

日前,高新区农业水利服务中心发布公告,《襄阳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此举意味着高新区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有了具体明确和详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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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农村宅基地,包括农户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是指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高新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新建、翻建、迁建、扩建住房宅基地管理,均适用这一办法。


高新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实行分地段控制管理,具体划分为禁止建设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


一级控制区为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襄荆高速以东、汉十高速以南、唐白河以西范围内的团山镇(余岗社区、黄家社区、邓城社区、台子湾社区、蔡庄社区、施坡社区、陆寨社区、鏖站岗社区、黄庄社区、马鹏村、李冲村、胡湾村、王湾村)、米庄镇(孙庄社区、米芾社区、叶店社区、顺正河社区、米庄社区、桐树店社区、官庄社区、油坊岗社区、谢洼社区、清河村、王湖冲村、马庄村、刘家村)、刘集街道办事处(魏庄社区、刘集社区、武坡社区、黄坡社区、刘湖社区、郑岗社区、连山湖社区、大桥村、肖王营村)行政区域。


二级控制区高新区不涉及。


一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按城乡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一级控制区内的D级危房,由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土地储备部门组织征收或收购。


三级控制区域为襄荆高速以北的刘集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武营村、马营村、许营村)。三级控制区域新建、改建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住宅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每户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单层高度不得超过3.2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申请资格和条件规定,户主为经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本村(社区)居民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属本村(社区)居民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且在本村(社区)落户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对于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因镇(办)、村(社区)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或改造的;因国家、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易地建造的;原有唯一住宅危旧(D级)或因灾倒塌,需要在原址改建并符合村庄规划的,但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原有唯一住宅危旧(D级)或因灾倒塌,需要另择地址建房,且原宅基地已经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使用宅基地建房或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翻建和易地新建。


对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出售、出租或赠与住宅的;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申请户夫妻任何一方已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或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补贴的;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由镇(办)、村集体按其合法面积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各镇(办)自行制定。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出具承诺书,今后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权利。退出的宅基地由镇(办)、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