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樊城这一区域

事关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樊城这一区域

来源:襄阳房地产信息网   2022-07-26 17:38

昨天
樊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
《内环提速改造二期工程(内环西线南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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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内容:

  一、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襄阳市樊城区王寨街道办事处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内环提速改造二期工程(内环西线段):北起追日路,南至卧龙大桥樊城段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划予以保留的除外)需全部征收。房屋征收约3家企业,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30天。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一)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等公有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企业单位的房屋,根据(襄政办发〔2018〕24号)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五、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补偿

  (一)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

   1.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土地、房屋面积进行测量,绘制未经登记建筑现状图,并拍照留证。未经登记建筑的土地、房屋面积根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确定。

    2. 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并出具处理意见。3. 房屋征收部门将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并将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和补偿

  经认定在2011年7月18日之前,房改房和商品房主体房屋以外自行搭建的房屋,一律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货币补偿;2011年7月18日之后的违建房屋不予补偿。其他未登记建筑,参照襄政办发〔2018〕24号文等相关政策规定实施补偿。

  六、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给予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依据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规定标准执行。

  (三)非住宅建筑内的衣柜不予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一)非住宅房屋搬迁费。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搬迁费实行同一标准。住宅房屋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偿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

  (二)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可按照《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