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知
关于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
通知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发展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将对市区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要求实名制,举报人须提供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举报地址: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3办公室。联系电话:0710-3276141。
三、举报内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民均可举报: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或者超趣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4、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5、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一房二卖);
8、未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
9、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一套一标,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标示价格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的;
10、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区、经管对象等方面附加不合理条件;
11、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违法内容的;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14、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奖励条件
1、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
2、举报材料内容齐全,包含广告宣传、收款收据、购房合同,影像资料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等。
五、奖励标准与奖金
1、标准: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有处罚标准和依据的,按照罚款金额的5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无处罚标准和依据的,按照2000元/件进行奖励。
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举报记录时间为准);多人联名投诉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再次涉嫌违规的,可继续举报且可再次获得奖励;同时举报多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以最高的单项奖励金额为准,不累计奖励。
不予奖励的情形: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内容难以确定是否违规的;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的;举报已被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
2、奖金:市财政局每年安排100万元的办案经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编制年度预算。办案经费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弄虛作假,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工作程序
(一)受理查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做好举报线索的记录,及时安排执法人员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证。对第9项举报内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举报线索移交至市物价局进行查证;对第10项、11项举报内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举报线索移交至市工商局进行查证;对第12项、13项、14项举报内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举报线索移交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查证。
(二)审定办理。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市工商局要及时约谈开发企业,督促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按照各自职责对举报内容进行立案处罚,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三)奖金核发。待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案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举报地址领取奖金。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入代领,代领人应当出示委托证明并签署代领人真实姓名。
(四)情況通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将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房地产诚信体系,记入诚信档案,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发改、国土、规划、城管、城建、物价、工商、金融、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高度重视有奖举报工作,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查证、办理等工作,做到受理及时,认定准确、操作规范,奖惩兑现。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有奖举报的宣传活动,切实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群众如实举报。
(三)奖惩结合,严肃纪律。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资料。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不道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用一年。
附件: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襄阳市物价局
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了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4、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5、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
再行销售给他人的(一房二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9、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一套一标,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标示价格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的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 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 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0、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区、经营对象等方面附加不合理条件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恪守社会公德,并遵守下列规定: ( 五)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区、经营对象等方面附加不合理条件。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违法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 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4、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